中英文商法自学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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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综述综述 第一章商法概论 1912年,瑞士实行民商法统一。 商法的概念和特点商法又称商法,是规范商业主体组织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点:强化商业组织原则; 所谓加强商业组织,就是保障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生存和发展。 采用制度:资本集中; 有限责任; 避免企业解体; 风险分散体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规范社会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般法,而商法是规范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特别法。 民法中不存在的特殊制度的创设,在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有一些共同点:两者具有不同的公法性质:商法与劳动法的联系: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任命关系,而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前者受商法管辖,后者受劳动法管辖。 在一些北欧国家,由于推行“工人资本主义”,工人拥有两种身份:雇员和股东。 区别:商人的观念和特点。 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资格或者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法权利、承担商法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人的法律特征:根据商人的基本经营规模,可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10、商人的商业能力。 商业能力是指商家依据商事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享有商业权利,承担商业义务。 资格、商业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商业行为能力是指商人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并承担商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表明商人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 商业能力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公法。 十一、商业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商业行为是具有经营能力的法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商业法律行为。

特征:商事行为必须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 12、商事行为的代理制度不是唯名论的; 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不透露委托人的姓名,但其行为结果对委托人仍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授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效力。 13.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严格。 商业经营者的严格责任。 14.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号权是指依法登记的商号。 之后,商家获得该商号的独家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的法律特征:商号权可以转让。 15.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意义。 商事登记是指企业发起人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行为。 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商事登记是公法行为,但产生私法效力。 商事登记法意义:商事登记是社会公权力管理营利性单位经营活动的依据。 也是商法全面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商事登记也是保护商人经营活动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提供技术、资金或者实物,共同经营,分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而设立。 合伙企业的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至于合伙人的最高人数,法律没有具体限制合伙人的人数。 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共同经营的营利组织。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性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商号,以商号的名义与外界进行经济交易,如签订合同、在银行开立账户、向工商机关登记等。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纳税等方面的关系类似: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注册商号,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同之处来自一家公司。 民商事两种实体设立程序的简单区别在于:有营业场所、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符合法定条件; 合伙人人数为二人以上; 20人以上的非专业合伙企业应注册为公司; 合伙人人数为三人时,合伙协议为多边合同,而非双边合同。 因此,合伙协议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双边合同。 合伙企业取得的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10、合伙人及合伙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合伙人无权随意处分其财产份额。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独占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 转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利益分配权。 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义务。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务份额和税收份额质押,否则质押无效或者撤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 平均分配或分担 十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所谓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经营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权和事务义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执行。 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2. 加入合伙企业的条件 (1) 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 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 必须在加入合伙企业后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3.加入合伙企业的效力 (一)新合伙人对加入合伙企业的反应 新合伙人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应当约定:(三)因接纳新合伙人而导致原合伙关系发生变化的。

合伙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三、退伙的效力 (一)退还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二)继续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担合伙企业财产(四)登记变更 14、合伙企业解散时,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合伙企业的责任消灭。 15、合伙企业的清算顺序 (一)合伙企业所欠聘用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债务 (四)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出资 第三章 公司法 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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