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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金会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务资助实施办法

(2019年4月1日沪大科创[2019]012号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债权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依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简称《天使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业基金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创业基金分会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分局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资助创业者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根据《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权资助是指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发行无息、免抵押小额贷款的资助方式。向资助创业项目的申请人提供信用贷款。 债务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鹰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权限

第三条 基金会是天使基金债务融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基金会、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下同)和基金会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是债务融资的具体运营机构。 。

第四条 基金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 债务融资的对象、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 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有创业精神和能力,有创业准备的大学生(仅限本科、专科毕业生)和大学毕业不超过八年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天使基金索赔。 资金。

第八条 天使基金债务融资主要适用于各类创业项目。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免息、免抵押信用贷款。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成立时间不满三年。

(二)担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为自然人大股东。

(三)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奋工作。

(四)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确保在获得资助前最迟已设立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由初创企业实施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投资设立的创业企业承诺对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基金会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及相应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的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申请人获得受托银行发放的创业项目融资贷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创业项目债务融资后,应当按月偿还贷款,并将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创业企业业务发展; 资助期间,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规定。 规定了会议相关文件,并全面落实与基金会、受托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 债务融资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债务资助申请人应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请系统”,基金会网站:)提交“雄鹰计划”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至分行书面材料:

(一)《债务融资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项目申请系统下载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打印并签字。 目前在高校就读的申请者需提供学生证、身份证; 高校毕业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并说明全日制创业相关信息。

(二)《创业诚信承诺书(雄鹰计划)》。 签字即表示申请人及其创业企业同意遵守相关办法,并同意将个人及创业企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等。

(三)《雄鹰计划创业伯乐推荐信》(可选)。 由申请人创业伯乐提供。 创业专家可以是申请人的前雇主、熟悉的投资人、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资深创业者、帮助申请人创业的大学教师等人员。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天使基金债务援助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有近亲属(即配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作为担保。 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保证人的家庭关系承诺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创业企业登记后,创业企业应当承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创业企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签署的《创业企业轴承连带承诺书》。负债”。

第十七条 分局对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人的信息、条件、资质、创业企业信息(申请人已注册成立创业企业))、推荐信、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对于需要改进的内容或有问题的地方,辅以适当的沟通。 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由分会推荐至基金会审核。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组织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审核以申请人面谈和答辩的形式进行,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团队的现金流状况和可信度,规避创业团队造假的风险。 情况。

第十九条 初审和复审的对象为申请人; 团队成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申请人参加面试和答辩。 申请人应当是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基金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审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审核通过后,尚未登记创业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创业企业,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企业注册信息的,应通过项目申请系统填写公司基本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扫描件。

第五章 债务融资项目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通过且对审核公告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分行根据审核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资助金额、申请人出资额、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核实项目立项 申请人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后,向基金会提交拟立项项目建议书及拟立项项目金额,并向基金会提交全套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立项意见书》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拟立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创业企业登记材料无误后,资助该创业项目,并与基金会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申请人。 协议”。

第六章 债务融资资金的转移

第二十四条 创业项目获批后,申请人应到受托银行开立申请人(即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并与受托银行确认用于发放贷款的借记卡、由受托银行发行。 与基金会、受托银行签署《委托贷款个人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文件并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受托银行在核实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提供的相关信息无误后,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助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转至申请人创业企业账户,并登录项目申请系统上传划转凭证。

第二十七条 自《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6个月,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或创业企业原因未能获得天使基金债权资助的,申请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以书面通知或培训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诚信培训。

第七章 创业企业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工作,积极与分支机构沟通创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接受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积极接受和配合基金会及分支机构对创业项目的管理和走访,积极做好与创业项目结合的退出工作。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服务创业企业,关注创业企业重大问题,及时了解创业企业经营状况,对接服务资源等。

第八章 资助资金的返还

第三十一条 天使基金债权贷款由申请人按月等额本金偿还,期限为3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后,将在每个还款日之前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提醒申请人还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规定的扣除日期前将每月本金足额存入关联还款账户。 受托银行于扣款日将每月本金划入关联还款账户。 相应本金转入基金会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每月将申请人的还款情况书面通知基金会; 分行可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的还款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受托银行将向申请人发送提醒短信,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与基金会签订的《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务资助协议》及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申请人可以提前返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基金会或者分支机构,并应当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提前通知基金会向基金会或收到基金会的书面通知。 未偿还贷款本金返还:

(一)申请人不再担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二)创业企业停止营业三个月以上,或者提前终止、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债务项目退出按照《天使基金项目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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