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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思考

本段摘自资管九日君(ID:ziguanjiurijun)及公众号图解财经

原标题| 对资管新规的思考一:私募ABS丸

该来的终究会来。 这不,资管新规时隔半年多才出台。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不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任何形式刚性支付的表外业务。

其次,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范围,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和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均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均适用本文件。 特别提示:“本意见不适用于按照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这个意见并不适用于这里所说的ABS,所以问题是那种经过信托评级,再由评级公司评级,但并没有真正证券化并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而是已经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的“私人ABS”。仅在银行中心上市。 “适用还是不适用?” 九日君认为,该意见适用于此类“私募ABS”,因为其并非“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是分类为结构性信托份额信托并挂牌转让(换句话说,它不是严肃的ABS)。 那么这种“私募ABS”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为什么说这种“私人ABS”不是“严肃ABS”? 我们来看看今年5月份的监管通知:

你有没有看到? 监管之父已明确表示,这并非“严肃的ABS”。

那么它是什么? 答案就是银登中心挂牌转让的评级信托股。 因此,这是一种分级信托。

根据资管新规,信托已被证明是资管产品,而非“非标”产品,因为资管新规明确“非标”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因为信托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而不是某种“债务”,所以这对于信托来说是有好处的(关于非规范事项我会单独写一篇文章)。 信托通常包含从某些索赔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这些获得(收益)的权利只要是通过在银行挂牌转让的,就不算非标准权利。 因此,根据渗透的原理,它们不需要被视为不规范。 视为非标,不计入银行非标额度。

但再往下看,根据资管新规,可以得出该类信托应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而新规【分级产品设计】第20条明确“固定收益产品分级比例不超过3:1”、“中级纳入优先份额”。

综上所述,这种“私人ABS”基本上可以回到它的原型。 一方面,它不能算是ABS,而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视为资管产品,将受新规约束,不能随意分类(最多1:3),不能随意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还必须“净值管理” ”。 最后,这家伙还不能降低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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